温州市区进行房屋装修到底需不需要审批呢
- 作者: 王知洛
- 来源: 投稿
- 2025-01-06
1、温州市区进行房屋装修到底需不需要审批呢
温州市区房屋装修是否需要审批取决于装修的范围和类型:
需要审批的情况: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装修:例如拆除承重墙体、开凿门窗等。
涉及公共区域的装修:例如楼梯间、公共过道等。
大型商业或办公场所的装修:装修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商业或办公场所。
涉及改变产权性质的装修:例如阁楼改造为卧室、地下室改造为娱乐室等。
不需要审批的情况:
小范围的房屋内饰装修:例如粉刷墙壁、更换地板、安装橱柜等。
一般居住房屋的非结构性装修:例如更换门窗、安装电器等。
申请审批流程:如果符合需要审批的情况,需要向温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装修许可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明
设计图纸
施工方案
装修材料清单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具体时限可能因项目复杂程度而异。
未经审批擅自装修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强制拆除违规装修部分。
2、温州装修规定时间国家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
第十一条 施工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期限,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由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期限自装饰装修企业开工之日起计算。逾期完工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进行验收。验收时,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说明。
消费者应当在收到装饰装修企业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人员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时,消费者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材料使用、工艺要求、环保指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意见。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意见,对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消费者满意为止。
3、温州市全装修商品房的规定
温州市全装修商品房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全装修商品房装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装修商品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销售的全装修商品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装修商品房,是指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商品房进行统一装修的房屋。
第二章 装修标准和内容
第四条 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温州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 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应当包括:
(一)土建工程:墙面、地面、顶棚、门窗、阳台、厨卫间、管道安装等;
(二)水电工程: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等;
(三)厨房工程:橱柜、灶具、抽油烟机等;
(四)卫生间工程:洁具、五金件、防水处理等;
(五)其他工程:墙纸、吊顶、踢脚线、石膏线等。
第六条 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装修标准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装修验收第七条 全装修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温州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购房人对装修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开发企业提出书面异议。开发企业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及时查实处理。
第十条 购房人对装修质量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温州市房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投诉。
第四章 违法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温州市房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对全装修商品房进行装修的;
(二)装修标准和内容低于本规定要求的;
(三)验收不合格后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预售许可证:
(一)虚假宣传装修标准和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多次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全装修商品房的,处以销售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温州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温州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装修活动,保障房屋装修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屋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对房屋进行的以下改造、装饰和设备安装活动:
(一)室内外墙面、地面、天棚、隔断等装饰工程;
(二)水电、燃气、暖通、卫浴等设备安装工程;
(三)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房屋装修活动。
第二章 房屋装修审批
第四条 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类型,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房屋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房屋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房屋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修企业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房屋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取得房屋装修许可证后,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施工。擅自变更装修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房屋装修施工
第八条 房屋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和环保规定。
第九条 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房屋装修验收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完成后,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房屋装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房屋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装修单位和个人整改期限和要求。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申请房屋装修竣工验收。
第五章 房屋装修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单位应当对房屋装修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房屋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第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因装修单位原因造成房屋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的,装修单位应当免费维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房屋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装修市场的监督检查,查处房屋装修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房屋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装修的;
(二)擅自变更房屋装修内容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装修材料的;
(四)不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
(五)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
(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
(三)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