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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禁噪期间到底是不是完全不准装修呢

  • 作者: 陈凡祺
  • 来源: 投稿
  • 2024-10-22


1、成都禁噪期间到底是不是完全不准装修呢

成都禁噪期间并不完全禁止装修。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禁噪期间对装修施工活动有以下规定:

全面禁止在各类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学校及医疗机构周边区域等敏感区域内,使用电动工具、机械设备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等产生噪声的施工活动。

允许在白天(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4:00至18:00)进行以下类型的装修活动:

室内墙面、地面、顶棚的粉刷、贴壁纸、铺装地毯、地板等。

室内家具、设备的搬运、安装、拆卸等。

室内水电线路、管道等隐蔽工程的安装、改造等。

需要注意的是,禁噪期间对装修施工活动的时间和范围有严格限制。具体要求可能因不同区域和时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了解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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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发布的《成都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作业属于禁止在禁噪期间进行的活动。

禁噪期间
市区和新都区:

春季:3月15日5月14日

秋季:9月15日11月14日

龙泉驿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

春季:4月1日5月31日

秋季:10月1日11月30日

禁止在禁噪期间进行的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改建、扩建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乐器等高音量设备

举办广场舞、卡拉OK等高噪音文化娱乐活动

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等声源物品

违反禁噪规定

违反禁噪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成都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行为的物品

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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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禁噪期间是否完全禁止装修

在成都禁噪期间,关于装修的规定如下:

居民住宅:禁止一切装修活动。

商业场所:允许在上午8:00至下午12:00和下午14:00至下午18:00进行装修,且噪音分贝不得超过55分贝。

因此,在成都禁噪期间,居民住宅是完全禁止装修的,而商业场所则可以在限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低噪音装修。

罚则

违反禁噪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居民住宅:个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商业场所:个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其他注意事项

禁噪期间具体时间视各区县实际情况而定,请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通知。

对于违反禁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休息和健康,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4、成都市限制噪声管理条例

成都市限制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的健康,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噪声,是指对环境造成干扰或者危害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活动所产生的声音。

第二章 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本市噪声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噪声标准基础上,本市对以下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噪声标准:

(一)住宅区、文教区、医疗卫生区、疗养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三)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 对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其产生的噪声类型、噪声源强度和噪声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噪声控制目标。噪声控制目标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三章 噪声管控

第七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八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噪声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噪声控制目标。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产生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节能环境标准、噪声振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噪声设备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交通噪声。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第十三条 社会生活应当符合公共道德,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噪声污染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噪声污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