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类型)
- 作者: 王名熙
- 来源: 投稿
- 2024-04-11
1、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对物权主体的变更或内容的变更。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某些客观事实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物权首次产生或转移的情形,其中没有之前的权利基础。常见的方式包括:
- 拾得(占有无主物)
- 添附、附合(因物与物结合而取得所有权)
- 创作(因创造新物而取得著作权)
2. 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因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
- 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连续占有20年
- 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连续占有5年
3. 无主财产的归属
无主财产是指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财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无主财产归为所有。
4. 共有的分割
共有是指多人共同享有对同一财产的权利。共有可以因分割而消解,导致物权的变动。
- 实物分割:将共同财产实物分割成若干份,每份归属于特定共有权人。
- 变价分割:将共同财产变卖,所得价金按照共有份额分配。
5. 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与终止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事实行为的土地使用权变动包括:
- 设定土地使用权: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授予个人或单位土地使用权。
- 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终止。
2、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类型
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
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发生而引起物权转移或变更的情形。常见类型包括:
1. 取得所有权
占有取得:无主物或遗弃物通过连续和平公然占有一定期限,占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时效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占有人在一定期间内对他人之物连续、和平、公开、善意地占有,可以取得所有权。
2. 丧失所有权
放弃:所有人无偿且明确地放弃对所有物的权利,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灭失:所有物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而灭失,导致所有权的当然丧失。
3. 标的物所有权变更
天然孳息:从原本的物中自然产生的新的物,所有权属于原本物的所有人。
加工改造:对原本的物进行改造或加工,加工后再形成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改造加工人。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后,形成新物的所有权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混合的法定方式确定。
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附着后,其中一方的物成为主要物,另一方的物成为附属物,附属物的物权归属随主要物所有权而转移。
3、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方式
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
物权是人们对物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排他的支配权能。物权的变动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实现。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或客观事实的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取得所有权
1. 占有取得
指在不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他人遗失物或埋藏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公开、和平地占有,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即可取得所有权。
2. 无因占有
指在不具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他人动产,且符合一定要件,如善意、持续占有等,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3. 先占
指对无主物或野生动物首次占有,并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下,即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4. 添附
指原有的物与新加入的物在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下,结合成一个整体,且新加入的物价值远低于原物,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二、丧失所有权
1. 放弃
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支配和占有,导致物权消灭的一种行为。
2. 不可抗力
指由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他人违法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权消灭的情况。
3. 时效取得
指非所有权人对物恶意或善意地占有满足一定期限,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即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三、其他方式
1. 物权的混合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种类相同的物混合在一起,所有权人互相丧失对自己物的所有权,转而共同享有对混合物的共有所有权。
2. 物权的分离
指将一个物的主体部分与附着物或从物等其他部分分离,导致物权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