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现在对于装修干活有哪些规定呢
- 作者: 李南星
- 来源: 投稿
- 2024-10-25
1、沈阳现在对于装修干活有哪些规定呢
沈阳市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装修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需办理《沈阳市房屋装修许可证》。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沈阳市房屋装修管理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装修施工必须持有《房屋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时必须遵循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装修方案。
装修材料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三、装修验收装修完成后,由业主、施工方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沈阳市房屋装修验收合格证》。
四、装修监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五、其他规定装修业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违法装修。
装修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装修噪音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禁止在深夜(22:006:00)进行装修。
处罚规定违反装修规定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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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装修干活的规定
1. 装修时间规定
住宅区:周一至周五 8:00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禁止装修
公共场所:全天不得进行装修作业
2. 装修噪音管理
使用电锤、冲击钻等产生噪音的工具时,须在以下时段进行: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禁止使用
噪音分贝限值:住宅区白天不超过 65 分贝,夜间不超过 55 分贝
3. 装修材料管理
禁止使用易燃、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避免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
4. 装修垃圾处理
装修垃圾应分类收集,分别放置在指定位置
禁止将装修垃圾倾倒在公共区域或绿化带
负责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5. 装修安全管理
装修作业必须符合安全施工规范
严禁高空抛物电气线路敷设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
装修期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监督管理住房建设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意事项:装修前应向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备
装修时请注意邻里关系,尽量避免噪音或其他干扰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装修工程,建议聘请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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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室内装修行为,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室内场所(以下简称装修场所)。
第三条 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不得危害人居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装修主体责任
第四条 装修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委托人(以下简称装修主体)应当承担室内装修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装修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装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装修单位)进行室内装修施工。
第六条 装修主体应当告知装修单位装修场所的使用功能,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装修主体应当配合装修单位做好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单。
第八条 装修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装修管理费,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装修单位责任
第九条 装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与资质等级相符的装修业务。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根据装修场所的使用功能,编制施工方案,报装修主体确认。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自检,并取得装修主体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装修单位应当向装修主体提供施工竣工报告、材料使用清单和保修凭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室内装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装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装修主体、装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发现室内装修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罚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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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附件:施工许可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沈阳市装修工程施工的管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修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工程。
第三条 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修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施工许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均应取得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装修工程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施工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颁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施工管理第七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装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第九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第十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装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的装修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事故。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工程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检查是否取得《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装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检查是否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检查是否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八章 奖惩第二十五条 对遵守本规定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