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接房后未装修的情况下物业费是否会打折呢
- 作者: 陈舒阳
- 来源: 投稿
- 2024-10-28
1、重庆接房后未装修的情况下物业费是否会打折呢
重庆接房后未装修的情况下,物业费一般不会打折。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应按照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收取。未装修的房屋与已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相同,因此物业费的计算标准是一致的。
除非物业公司与业主另有约定,否则未装修的房屋也需要缴纳全额物业费。
2、重庆市关于未装修入住的房子怎么收物业费
根据重庆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一、已竣工的物业1. 开发商已将物业交付给业主使用,但业主未进行装修或已装修但未入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基本物业服务费。
2. 基本物业服务费包括:
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绿化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门卫、保安服务等基本服务
二、未竣工的物业1. 开发商未将物业交付给业主使用,无法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收取物业费。
三、其他规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收取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依据。
2. 业主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重庆市,未装修入住的房子可以收取基本物业服务费,但收取的物业费范围仅限于基本物业服务内容。
3、接房后未装修未入住物业费的标准是多少
接房后未装修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物业服务内容:
包括公共区域清洁、安保、绿化维护、电梯运行、垃圾清运等基本服务。
2. 物业管理费标准:
由当地政府或业主大会制定,通常根据物业区域面积、服务内容和管理水平确定。
3. 公摊面积比例:
未装修未入住的房屋仍需分摊公共区域的管理费用,公摊面积比例影响物业费金额。
4. 物业公司资质:
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标准可能不同。
一般情况下,接房后未装修未入住的物业费标准约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具体标准应以当地物业管理规定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4、未装修物业费收取标准2020重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价发〔2020〕167号)
各区县物价监督管理局:
现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2020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对象(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体现物业服务的成本和价值。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中的收费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协商价。
(一)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协商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0.801.20元/平方米·月。
(二)非住宅:1.001.50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服务费。因特殊原因确需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报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依据。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收缴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月或者按季预收,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出具物业服务费收据,并留存业主签名的收据副本。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和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加收。
第十四条 业主因房屋空置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物业服务请求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可以暂停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应当缴纳房屋保管费。房屋保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物业服务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因物业服务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区县物价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因物业服务费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