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装修门头到底需不需要备案呢
- 作者: 陈若兮
- 来源: 投稿
- 2024-11-11
1、在贵阳装修门头到底需不需要备案呢
是的,在贵阳装修门头需要备案。
根据《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贵府办发〔2015〕16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下列地点设置或者更换门头招牌,应当报市执法局备案:
(一)主次干道两侧;
(二)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三)背街小巷、居民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街名镇(村);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五)城市出入口、城市门户;
(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
(七)大型商品市场、购物中心、办公楼宇;
(八)市执法局划定的其他区域。
备案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营业执照、门头招牌设计图纸、门头招牌设置位置图等);
2. 到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3. 经审核符合规定后,领取备案证明。
注意:未经备案擅自设置的门头招牌,将被责令拆除并处以罚款。
门头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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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阳装修门头需不需要备案?
答案:是,需要备案。
备案流程1. 准备材料:
门头招牌申请表
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门头招牌设计图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提交材料:到贵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局)所属的各区执法大队或办事处提出申请。
3. 审核:城管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查招牌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尺寸、材质、内容等。
4. 审批:审核通过后,城管局会出具《门头招牌审批表》。
5. 缴费:根据招牌的规格和面积缴纳一定费用。
6. 备案:凭审批表和缴费凭证,到城管局指定的部门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备案时间一般为 23 个工作日。
门头招牌必须按照审批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
未经备案擅自制作和安装门头招牌,将面临相关处罚。
门头招牌尺寸和材质应符合贵阳市相关规定。
门头招牌的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4、贵阳市门头广告设置规定
贵阳市门头广告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门头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门头广告设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头广告,是指设置在建筑物临街门面处,用来宣传、推介商品、服务或者其他信息的广告。
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四条 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符合市政工程规划和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
(三)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四)内容合法,文明健康;
(五)牢固安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
第五条 门头广告的色彩、字体、图案、照明等要素应当协调一致,与建筑物外立面风格相适应。
第六条 门头广告设置不得遮挡门窗、消防栓、电杆、交通标志等设施。
第七条 门头广告面积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第八条 门头广告不得设置在下列位置: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二)党政机关、军事设施等重要场所;
(三)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等交通繁忙路段;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
(五)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门头广告的位置。
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置门头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文件。
第十条 门头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门头广告设置审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人对审批部门不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门头广告设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负责对门头广告设置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门头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头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门头广告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门头广告遮挡门窗、消防栓、电杆、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门头广告面积超过门面宽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设置门头广告的位置设置门头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门头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