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的物业公司究竟可不可以收装修押金呢
- 作者: 王梨珂
- 来源: 投稿
- 2024-11-17
1、绍兴的物业公司究竟可不可以收装修押金呢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竣工验收后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时,可以向业主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物业服务费的装修保证金。
装修保证金的用途是用于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绍兴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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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装修押金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
因此,绍兴的物业公司不可以收取装修押金。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装修押金,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物业公司提出退还装修押金的要求。
向当地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居委会投诉。
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住建部门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3、2021年绍兴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提供维护、修缮、保洁、绿化、秩序管理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业主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共有共用部分的权利;
(二)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四)查阅物业管理档案和资料的权利;
(五)根据需要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六)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
(二)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爱护物业及其配套设施;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二)管理物业和公共收益的权利;
(三)查处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行为的权利;
(四)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三)维护物业的完好和安全;
(四)按时、保质维修、保养物业及其配套设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公共收益和相关财务信息;
(六)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书面反馈执行情况;
(七)建立并完善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和业主满意度调查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业主大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金额和标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物业管理费的结余处理方式;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方式;
(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报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公共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活动经费和物业管理费。
公共服务费用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的维护、保洁、绿化、秩序管理等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其他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费用,包括会场费、资料费、人员培训费等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管理费和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维护费和办公费用等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未决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按月收缴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出具物业服务费收缴凭证。
第十五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物业服务费:
(一)房屋未交付使用的;
(二)业主长期外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
(三)业主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的;
(四)其他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减免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核查并向业主说明核查结果。业主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小区或者单幢住宅楼建筑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规约;
(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
(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公共收益的使用,业主的共同利益的维护等;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制定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七)制定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
(八)其他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出席。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名。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管理物业和公共收益;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五)调处业主之间的纠纷;
(六)协助业主履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八)其他根据业主大会规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业主大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名。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和公共收益使用的情况;
(三)受理业主的投诉,并调查处理;
(四)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八章 政府监管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三)承担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规划;
(四)承办物业管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六)受理物业4、物业公司可以收装修押金吗?
不,物业公司不能收取装修押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