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新政策后出租房装修是否受影响
- 作者: 郭沐恬
- 来源: 投稿
- 2024-11-18
1、东莞出台新政策后出租房装修是否受影响
东莞新政策对出租房装修的影响
2023年2月20日,东莞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出租房装修的相关要求。
一、出租房装修许可证
出租房装修前,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
申请时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装修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装修标准《意见》提出了出租房装修的最低标准,包括:
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基本功能完备。
室内照明、通风、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室内墙面、地面平整,无明显破损或裂缝。
三、不得擅自更改结构
禁止擅自更改出租房的结构,包括拆除承重墙、拆除阳台、改变窗户或门的位置等。
四、装修验收出租房装修完成后,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租使用。
对出租房装修的影响
东莞新政策对出租房装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范化装修:要求出租房装修前取得许可证,并按照最低标准进行装修,规范了出租房装修行为。
提升品质:最低标准的设定,提升了出租房的整体装修品质,保障了租户居住舒适度。
避免安全隐患:禁止擅自更改结构,强化了出租房的安全性。
方便监管:装修许可证制度和验收程序,加强了住建部门对出租房装修的监管,确保装修符合要求。
东莞新政策对出租房装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旨在规范装修行为、提升装修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租户在装修出租房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避免违规处罚。
2、东莞出台新政策后出租房装修是否受影响了
是的,东莞出台的新政策对出租房装修产生了影响。
2023年2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东莞市出租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出租房的装修和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
《细则》中涉及出租房装修的主要内容包括:
出租房装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装修、消防、建筑工程等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装修材料应选择阻燃或难燃材料:出租房内使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优先选用阻燃或难燃材料。
电气线路应安全可靠: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规范,使用合格的电线电缆和电气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燃气设施应安全使用:出租房内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安全规范,正确安装和使用燃气设施,并配备燃气报警器。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包括拆除或改变承重墙、梁、柱等结构构件,不得在房屋内擅自开设门窗洞口。
《细则》还要求出租人对出租房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档案。
因此,东莞出台的新政策对出租房装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租人和装修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装修,确保出租房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东莞出租房转让最新消息
东莞出租房转让最新消息
2023 年 2 月
住建局发文规范出租房转让行为:明确出租房转让需备案,并规定转让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规转让:住建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巡查,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哄抬转让费等行为。
2022 年出台《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规定出租房转让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向住建部门备案。
发布《关于规范出租房转让收费的通知》:限定转让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超出部分无效。
建立出租房转让备案平台:方便租户和房东线上办理转让手续,提高透明度。
注意事项办理转让备案:转让前必须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转让。
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转让日期等重要事项,并明确违约责任。
缴纳转让费:转让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可分期支付或一次性付清。
交接房屋:转让完成后,原租户应将房屋交还给新租户,并办理水电煤气过户手续。
其他最新动态出租房市场需求稳定:随着经济回暖,东莞出租房需求稳中有升,房租价格基本稳定。
长租公寓兴起:专业长租公寓运营商进入东莞市场,为租户提供更优质的居住体验。
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东莞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缓解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
请关注官方发布渠道,及时了解最新的出租房转让政策和动态。
4、东莞出租屋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出租屋。
出租屋是指用于居住且独立成套或者虽不独立成套但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出租屋。
第四条 加强出租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二)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三)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租屋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出租屋的基本信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租赁纠纷处理记录等。
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出租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出租屋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下列出租屋应当根据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一)外籍人员居住的出租屋;
(二)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出租屋;
(三)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加强管理的出租屋。
第八条 出租人申请出租屋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屋基本信息;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合同;(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出租屋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租屋登记备案制度,自受理出租屋租赁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屋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出租屋的出租和承租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条件、租赁期限、押金及租金支付方式等向承租人如实告知,并经承租人确认。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出租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押金及退还方式;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五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结构安全,无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二)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正常;
(四)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出租屋,及时支付租金和水电煤气等费用,保持出租屋的卫生和整洁。
承租人不得擅自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或者有碍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屋,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及时维修出租屋内的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及时清除出租屋内的垃圾、污物;
(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出租屋的安全;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出租屋,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用途、结构或者装修。
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屋内饲养宠物或者从事可能对出租屋造成损害的活动。
第四章 出租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社区管理,发现出租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发现出租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请出租屋登记备案的;
(二)出租房屋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的;
(三)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擅自改变出租屋用途、结构或者装修的;
(五)在出租屋内饲养宠物或者从事可能对出租屋造成损害的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屋备案的;
(二)出租房屋给外籍人员居住,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出租房屋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的;
(四)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