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置地店铺门头装修是否被允许呢
- 作者: 张清然
- 来源: 投稿
- 2024-11-19
1、安庆置地店铺门头装修是否被允许呢
安庆市中心城区店铺门头装修管理细则(试行)
第九条 在安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风貌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
(二)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广场、大型公共建筑物等影响市容秩序的区域;
(三)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区域;
(四)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第十条 在安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以下行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制作户外广告设施;
(四)制作、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擅自拆除、改变设置核准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和形式;
(七)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妨碍市政建设、损坏公共设施;
(八)其他损害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观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二)符合安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
(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制作户外广告设施;
(五)不得制作、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观光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观光设施,应当保证安全、牢固、美观。不符合安全、牢固、美观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拆除。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观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