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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下对于家庭装修有何规定和限制

  • 作者: 陈浚萧
  • 来源: 投稿
  • 2024-11-20


1、北京当下对于家庭装修有何规定和限制

北京家庭装修规定和限制

1. 许可证要求

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需要申请装修许可证。

申请单位可以是业主本人、物业公司或装修公司。

申请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施工图纸、环保材料证明等。

2. 施工时间限制

住宅小区内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非住宅小区内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日 8:0012:00、14:0018:00。

噪音扰民时间为: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

3. 项目限制

禁止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或增设夹层。

禁止私自改燃气管道。

禁止私自改动水电线路。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辐射性材料。

4. 环保要求

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装修后必须进行空气检测,检测结果达到国家标准。

5. 垃圾处理

装修垃圾必须按照规定清运至指定地点。

禁止将装修垃圾随意堆放或倾倒。

6. 其他

装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邻里生活。

装修公司必须具有合法资质。

完工后必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温馨提示

在北京进行家庭装修时,建议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物业管理处,了解最新规定和限制,避免违规被处罚。

2、北京装修噪音不能超过多少分贝

60 分贝

3、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包括室内外装修、安装、翻新、改建、维修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有序、节能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取得市住建委颁发的装饰装修从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种:

(一)简易施工许可证:装修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复杂施工许可证:装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

(二)工程概算;

(三)装饰装修单位资质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住建委应当自受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单位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个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该个人本人。

第十一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构件。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安全验收,并出具安全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市住建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在工程验收前进行质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质量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材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材料台账。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材料和构件。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材料和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保洁,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委依据《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关于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损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和外观。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和安全出口。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低污染的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的要求。

《房屋装修扰民行为处理办法》(部分地区试行)

第一条:住宅装修不得在法定禁止时间进行。

第二条:住宅装修应当采用先进工艺,使用低噪音设备,减少噪音污染。

第三条:住宅装修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扰民。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
《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