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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包括哪些人(特殊法人包括哪些单位)

  • 作者: 朱颜沁
  • 来源: 投稿
  • 2024-05-09


1、特殊法人包括哪些人

特殊法人的内涵

1. 定义

特殊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立与解散、组织与活动等方面受特殊法律规定,与一般法人具有区别的组织。

2. 特征

法律规定性:成立、解散、组织、活动等均有专门法律规定。

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通常从事公益事业、公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独立性: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民事权利能力。

国家授权性:由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设立,受国家监督。

特殊法人类型

特殊法人包括以下类型:

1. 基本类型的特殊法人

行政机关法人(如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医院)

2. 衍生类型的特殊法人

企业法人(如国有企业)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团体)

社会企业法人(同时具有营利和公益目的)

3. 混合类型的特殊法人

具有公共法人性质的私人法人(如慈善机构)

具有私人法人性质的公共法人(如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法人与一般法人的区别

特殊法人与一般法人主要区别在于:

成立授权方式:特殊法人由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设立,而一般法人则可以通过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设立。

目的与活动:特殊法人通常以公益事业、公务活动或社会服务为目的,而一般法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组织结构:特殊法人的组织结构通常受法律规定,而一般法人的组织结构可以自由设计。

监督管理:特殊法人受国家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的监督管理,而一般法人主要受市场机制和合约的约束。

2、特殊法人包括哪些单位

特殊法人包括哪些单位

特殊法人是指法律赋予特别法律地位,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主要目的是实现特定社会管理职能的非盈利性组织。特殊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盈利性

特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其自身运营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

二、法律赋予的特别法律地位

特殊法人由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由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享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特殊法人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民法典》规定,特殊法人包括:

1. 基金会

以从事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为宗旨,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财产由捐赠、资助、收益等构成,用于资助公益事业或从事公益活动。

2. 社会团体

以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利益为宗旨,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会员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具有共同的兴趣或活动领域。

3. 事业单位

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国有企业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规定组织

其他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特殊法人地位的组织,例如:

政党

工会

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

3、特殊法人包括哪些人群

特殊法人人群

特殊法人,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具有营利目的,且其财产由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或者管理的特殊组织。特殊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特殊法人人群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殊法人的类型包括:

1.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有。

2.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不具有营利目的,其财产所有权归社会团体所有。

3. 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捐赠财产设立,按照其章程开展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财产所有权归基金会所有。

4.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控制和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特殊法人与一般法人之间存在区别

5. 自然人

自然人是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备行为能力的个体。自然人可以是特殊法人中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等。

特殊法人人群的特点

特殊法人人群具有以下特点:

1. 不具有营利目的:特殊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实现公益事业。

2. 财产所有权特殊:特殊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或社会团体所有,法人本身不拥有财产所有权。

3. 享有特殊法律地位:特殊法人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法律地位,例如免税、获得政府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