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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究竟有多大

  • 作者: 胡知溪
  • 来源: 投稿
  • 2024-11-28


1、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究竟有多大

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18]172号),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装修工程资质管理

规定室内装修企业资质等级和审查要求;

监督检查室内装修企业资质,对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设计管理

制定室内装修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审核、备案室内装修设计方案。

三、材料管理

制定室内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和使用规范;

监督检查室内装修材料质量,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

四、施工管理

制定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规程和验收标准;

监督检查室内装修施工质量,对不符合标准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

五、验收管理

组织验收室内装修工程;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验收合格证。

六、监督管理

定期开展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

受理室内装修投诉,调查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七、其他相关管理

制定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标准;

培训、指导室内装修专业技术人员;

宣传、普及室内装修相关知识和政策。

住建委管理权限的限制

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受到以下限制:

装修自由原则:居民有权按照自己的喜好和需求对房屋进行装修,住建委不能无故限制或禁止。

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委的管理权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越权执法。

技术标准的科学合理性:住建委制定的技术标准应科学合理,不得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和限制。

2、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究竟有多大规定

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管理范围:

居住建筑物内的室内装修

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的装修

非居住建筑物内的装修(涉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健康保护的装修项目)

管理权限:

住建委对室内装修的管理权限主要包括:

许可管理:

对涉及变更室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修工程进行审批,核发装修许可证。

质量监督:

监督装修工程的质量,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进行监督,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安全管理:

监督装修工程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爆炸等事故。

验收装修工程的安全性能,确保其达到安全要求。

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和发布室内装修管理规定,引导和规范装修行为。

定期开展室内装修监管检查,对违规装修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室内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限制规定:

禁止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承重结构变更或使用性质改变的装修。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或施工工艺。

禁止在公共部位装修时造成堵塞、影响逃生或安全通道。

3、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1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人居环境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绿色环保,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质量为先,确保装修质量和使用寿命;

(四)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有技术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两种,按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资质复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材料。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用材料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装修质量。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保修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建筑物室内进行的墙面、地面、顶棚、门窗等装饰装修活动,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改造、扩建等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需要。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材料及工艺说明书等内容。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安全有效的施工工艺,并做好防火、防潮、通风、采光等措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与施工实际是否相符;

(二)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健康、环保等各方面指标是否达标;

(四)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