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住建局对于装修的要求到底有多高
- 作者: 刘慈音
- 来源: 投稿
- 2024-12-14
1、现在住建局对于装修的要求到底有多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2年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装修许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装修前需经业委会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违反规定擅自装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整改措施。
二、安全管理装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业主或其委托人不得委托无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装修施工。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三、技术要求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装修竣工后,应当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环保管理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对环境的污染。
五、噪声管理装修施工期间,不得产生噪声扰民。
使用电动工具等产生噪声的作业,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
六、其他要求业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对装修质量和安全负责。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管理装修施工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市场的监管,查处违规装修行为。
处罚规定违反规定擅自装修、使用不合格材料、产生噪声扰民等行为,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整改措施、处罚款等。
2、住建局关于房子装修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房[2018]106号)
2018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促进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竣工验收后,对室内空间进行的固定性装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顶棚、厨卫设施、管线设备、供暖空调系统等。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污染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防火安全审查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协助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原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序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
第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内,涉及保修范围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信息系统,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住建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装饰装修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装饰装修许可
第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装饰装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为依法登记的组织;
(二)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七条 申请装饰装修许可证,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施工资质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装饰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装饰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十条 装饰装修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出借或者伪造。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吊销。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进行。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异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业监管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三)吊销装饰装修许可证;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住建局对装修行业管理
住建局对装修行业的管理
一、行业许可证管理
要求装修企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包括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
对资质等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
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材料质量监督制定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对材料进行抽查和检测。
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装修材料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质量合格的装修材料。
三、施工质量监管制定装修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装修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杜绝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
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四、设计方案审查要求装修企业提供设计方案,经住建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美观等要求。
预防出现设计不合理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安全管理监督装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施工人员和业主安全。
六、售后服务管理要求装修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规范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定期回访业主,了解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
七、价格监管制定装修行业服务指导价格,规范市场价格。
监督装修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乱收费和价格欺诈。
受理业主投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八、市场秩序整治加强市场监管,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对守信企业给予奖励,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
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选择正规装修企业。
通过以上措施,住建局对装修行业的管理,有效保障了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了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