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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

  • 作者: 李荞映
  • 来源: 投稿
  • 2024-12-18


1、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

哈尔滨市2020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1. 哈尔滨市城镇户籍居民;

2. 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哈尔滨市无住房;

4. 申请人已婚并年满35周岁,未婚且年满40周岁;

5. 申请人家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家庭收入标准

1. 人均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2.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

三、居住面积标准

每套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名下房产证明;

5. 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

五、申请程序

1. 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接受资格审核;

3. 参加摇号选房;

4. 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

5. 领取钥匙入住。

六、其他事项

1.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须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家庭收入应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收入为准。

3. 经济适用房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不得出售或出租。

4. 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有疑问的,可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咨询。

2、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满五年);

2. 无房户(含家庭成员);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记录良好;

5. 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特殊人群条件
1. 优抚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见义勇为人员。

2. 其他特殊人群:

低保户、特困家庭;

失地农民;

棚户区改造拆迁户;

危房改造户。

三、收入及家庭财产限额

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5倍(含1.5倍);

2.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初审;

3.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家庭核查;

4. 家庭核查合格后,进入摇号选房环节;

5. 摇号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

详细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根据不同时期和地区有所调整,具体以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或追究相关责任。

3、哈尔滨2020年经济适用房

2020 年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对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况有一定限制的,保障中低收入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商品房。

2020 年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政策

申请条件:

哈尔滨市户籍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名下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

房源分配:

通过公开摇号分配

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优先分配

2020 年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房源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地址: [地址]

房源数量: [数量]

户型面积: [面积范围]

价格: [价格范围]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登录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或相关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通过核查的家庭将获得摇号资格,并参加公开摇号分配房源。

摇号时间和地点

摇号时间和地点将由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安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

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贷、抵押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有关部门将收回房屋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更多详细信息,请咨询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或相关网站。

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管理,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合理使用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

第三条 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的,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经适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控制规模;

(二)面向特定、合理分配;

(三)政府支持、惠民优先;

(四)依法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适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经适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经适房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经适房申请、审核、分配、监管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经适房产权管理,办理产权登记和转移手续;

(五)监督经适房的建设、销售和使用情况;

(六)对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经适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家庭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居住面积标准;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家庭不得申请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曾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被依法处理;

(四)不符合本市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经适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经适房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经适房分配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分配

第十三条 经适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分配:

(一)低收入家庭;

(二)无房家庭;

(三)住房面积低于最低居住面积标准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家庭。

第十四条 经适房分配采取摇号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经适房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公示无异议。

第六章 购买及使用

第十六条 经适房分配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购买经适房。

第十七条 经适房购买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适房购买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九条 经适房购买后,购买人及家庭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经适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适房用途或者出租、转让、出售。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经适房购买后,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经适房所有权证书办理后,购买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适房购买人申请办理经适房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经适房产权转移登记后,经适房转为商品住房。

第八章 违反规定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申请经适房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适房用途的;

(三)擅自出租、转让、出售经适房的;

(四)购买经适房后5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五)其他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