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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积金用于装修到底能不能提取

  • 作者: 张婉若
  • 来源: 投稿
  • 2024-10-24


1、廊坊市公积金用于装修到底能不能提取

廊坊市公积金能否用于装修提取,需根据廊坊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确定。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有差异,具体政策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发布为准。

建议您咨询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当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明确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用于装修提取。

2、廊坊住房公积金一次可以取多少钱

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金额,根据不同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有所不同。廊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如下:

廊坊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可提取的部分:

上年12月31日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本年度离休、退休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不可提取的部分:

本年度在职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限额:

一次性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上年度缴存总额的30%。

例:

假设某职工2022年缴存公积金总额为10万元。

则该职工在2023年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限额为:

10万元 30% = 3万元

因此,在廊坊,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金额为上年度缴存总额的30%。

3、2020年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0年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

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及产权证明等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竣工证明等材料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

租金提取

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银行代扣水电费凭证等材料

满足以下条件: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连续6个月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缴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

离休、退休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材料

出国、出境定居

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等材料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供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

偿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1. 携带相关材料到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2. 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提取资金到指定的提取账户

温馨提示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缴纳手续费。

提取次数有限制,请合理安排提取资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将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利率。

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家庭住房消费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结清已购公有住房余款;

(四)支付房租(限本市);

(五)重大疾病(限职工本人);

(六)子女入学(限职工子女);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限职工本人);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限职工本人);

(九)死亡(限职工本人);

(十)其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的提取用途。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二)实际提取用途与申请用途相符;

(三)符合提取用途规定的提取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缴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四)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缴存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缴存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一次性提取职工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职工死亡;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经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提取用途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超过期限未使用的,应当将提取金额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提取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实名制管理。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