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部分要求出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 作者: 胡璟浩
- 来源: 投稿
- 2024-11-10
1、公摊部分要求出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公摊部分不能要求出装修费用
根据《民法典》,公摊面积是指用于维护、管理和服务的公共区域,如电梯间、楼梯间、公共走道、会所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范》,公摊面积不包括装修面积。因此,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不得将装修费用算入公摊面积中。
理由:公摊面积是公用部分,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
装修费用是业主个人的私有开支,不得向他人摊派。
将装修费用算入公摊面积会增加业主的购房成本,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处理办法: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将装修费用算入公摊面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房屋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向消费者协会维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摊部分要求出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条款
公摊部分是否要求出装修费的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公摊部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的,其中不包括装修费用。要求业主为公摊部分支付装修费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的公摊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分析公摊部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不属于任何一个业主专有。
装修费用属于专项支出,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将公摊部分装修费转嫁给全体业主,有悖于公平原则。
因此,要求业主为公摊部分支付装修费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如果业主遭遇此类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提起申诉。
3、公摊部分要求出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规定
公摊面积装修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是指建筑物中专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
> 1. 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
> 2. 设备间、变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空调机房等为整栋建筑服务的机电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四十二条:公摊面积不归属业主所有,但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公摊费由全体业主分摊。
关于公摊面积装修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要求公摊面积出装修费。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摊面积装修费的处理,各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公摊面积不归业主所有,不应要求业主支付装修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摊面积虽不归业主所有,但业主实际享有使用权,可以要求装修。
目前,对于公摊面积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规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分歧。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协商明确公摊面积装修费的处理方式,并将其写入合同中。
4、公摊部分要求出装修费是否具有合法性条件
公摊部分装修费合法性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属于商品房的销售范围。”因此,公摊部分不属于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承担公摊部分的装修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属于商品房的销售范围。开发商将商品房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列为其销售范围的,该约定无效。”
法院判例众多法院判例也支持上述法律规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例汇编()》第269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摊面积不属于房屋所有权的范围,也不属于商品房的销售范围,开发商不能将公摊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更不能要求购房人承担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装修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3549号:“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擅自约定购房人承担公摊面积装修费用的条款无效,应予以撤销。”
因此,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承担公摊部分装修费的约定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