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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房装修变相涨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作者: 李诗施
  • 来源: 投稿
  • 2024-11-19


1、三限房装修变相涨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三限房装修变相涨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取决于具体情况:

1. 违法行为:

强制捆绑装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强制要求购房者必须通过指定装修公司装修,以此抬高装修费用。

虚报装修成本:装修公司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勾结,虚报装修材料和人工费用,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低价假冒材料:装修公司使用低价劣质材料冒充正品,以降低成本,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2. 合法行为:

推荐装修公司: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推荐装修公司,但购房者有自主选择权,不强制要求。

协商装修价格:购房者与装修公司协商装修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违法行为。

合作装修平台:开发商与装修平台合作,为购房者提供装修服务,但购房者仍然拥有自主选择权。

判断依据:

是否存在強制行為

價格是否明顯高於市場價

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购房者维权途径: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向法院提起诉讼

2、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23

建筑装饰设计费标准(2023 年)

一、设计费计算基数

设计费计算基数以工程造价为基础,工程造价是指经审批的工程预算书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等。

二、设计费率
1. 小型项目

造价 100 万元(含)以下:15%

造价 100 万 300 万元:12%

造价 300 万 500 万元:10%

2. 中型项目

造价 500 万 1000 万元:8%

造价 1000 万 2000 万元:7%

造价 2000 万 5000 万元:6%

3. 大型项目

造价 5000 万 1 亿元:5%

造价 1 亿 2 亿元:4%

造价 2 亿元以上:按协商确定

三、其他费用
1. 资料费

室内装修设计资料费按每平方米 10 元计算,建筑面积按设计图纸面积计算。

2. 交通费

仅限于城市市区外或郊区往返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3. 会议费

指设计阶段所需的协调会议费、技术交底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4. 图纸复印费

指设计图纸复印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四、注意事项

1. 对于复杂、异形或高标准的工程项目,设计费可适当上浮。

2.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设计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可协商确定。

3.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4. 本标准为参照值,具体设计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限价令新规定2021最新消息

2021 年限价令新规定

出台时间:2021 年 9 月 30 日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内容:

扩大限价范围:将商品和服务的限价范围由 18 种扩大至 29 种,新增了包括煤炭、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在内的 11 种商品。

强化价格监管:明确了政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职责,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全国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限价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 500 万元的罚款。

具体规定:

新规对 29 种商品和服务的限价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

煤炭:坑口价不超 1200 元/吨

天然气:居民用气不超 3.2 元/立方米

钢铁:热轧卷板不超 5200 元/吨

有色金属:铝锭不超 18000 元/吨

水泥:42.5 级水泥不超 500 元/吨

影响:

限价令新规定旨在遏制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合理涨价,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预计新规将对相关行业的价格形成和市场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书;

(二)住宅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设计方案;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装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核发。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六条 装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九条 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并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装修单位的装修资质、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的;

(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等对周围环境影响的;

(四)未配备必要消防设施或者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或者未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