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二次装修到底需不需要备案呢
- 作者: 陈安芃
- 来源: 投稿
- 2024-11-20
1、丰台区二次装修到底需不需要备案呢
是的,丰台区二次装修需要备案。
根据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丰台区相关规定,在丰台区进行二次装修的业主需要办理装修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装修设计方案
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如需)
身份证复印件
2. 前往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3. 提交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提交材料并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表。
4. 审查和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审查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备案手续。
5. 获得备案证明:
业主获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证明,证明二次装修已经备案。
注意事项:二次装修备案是免费的。
未办理备案的二次装修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责令整改。
办理备案前,业主需明确装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并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如需)。
装修过程中,业主应按照备案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北京二次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二次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房屋为合法所有或使用
装修工程不改变房屋结构
装修工程不改变房屋用途
装修工程不涉及违法建设
二、申请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
设计方案说明(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装修工程项目概况(含施工工艺、材料使用、施工期限等)
施工人员健康证明
施工合同三、申请流程
1. 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2. 选择“住建领域” > “房屋装修” > “二次装修施工许可”
3. 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
4. 缴纳申请费5. 等待审批
6. 审批通过后,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
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
装修工程完成后,需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
3、北京二次装修消防报建新规
北京市二次装修消防报建新规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二次装修(以下称装修)的场所,包括住宅、办公、商业、公共建筑等。
二、报建要求1. 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报建。
2. 装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建:
改变原有消防设施和设备;
增加或者改变火源;
增设或者改变人员密集场所;
改变建筑结构或者防火分隔;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三、报建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技术审查报建书》。
2.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后,进行现场勘查,并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
3. 审查合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消防报建审查合格通知书》。
4. 申请人应当根据《消防报建审查合格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施工。
四、监督管理1.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 装修单位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责任追究1. 未取得《消防报建审查合格通知书》擅自装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整改。
2.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罚款或者责令改正。
六、其他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4、北京市二次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二次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二次装修行为,保护建筑安全、居住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二次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装修,是指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再次装修的行为。
第四条 二次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二次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二次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修许可第六条 进行二次装修,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三)装修方案设计图纸;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装修方案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装修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改理由。
第九条 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装修的,装修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装修施工第十条 二次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装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并承担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完毕后,装修企业应当对装修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
第四章 装修验收第十四条 二次装修施工完毕后,装修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修验收。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装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装修企业修改理由。
第十六条 装修验收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物业管理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本管理区域内的二次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二次装修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二次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二次装修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二次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装修的房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装修的装修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吊销装修资质证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进行二次装修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装修方案设计图纸进行二次装修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二次装修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物业管理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