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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只有浙江省存在强制精装修吗

  • 作者: 王梨珂
  • 来源: 投稿
  • 2024-12-23


1、全国只有浙江省存在强制精装修吗

2、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保障房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房屋质量保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精装修商品房交付。

第二章 交付标准

第三条 精装修房交付标准应符合《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DB33/T )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条 精装修房交付时,下列部位应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一)墙面:平整、无色差、无裂缝;

(二)地面:平整、无翘曲、无空鼓;

(三)天棚:平整、无开裂、无脱落;

(四)门窗:开启灵活、开关顺畅、密封良好;

(五)卫浴洁具:使用正常、排污通畅、无渗漏;

(六)厨房设备:使用正常、功能齐全、无渗漏;

(七)电气系统:线路规范、绝缘良好、开关插座使用正常;

(八)给排水系统:管道畅通、无渗漏、水压符合规范;

(九)智能家居(若有):功能正常、使用便捷。

第三章 交付程序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发出书面交付通知。通知中应明确交付日期、时间、验收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验收。验收时,开发企业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业主验收时,应逐项检查房屋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异议。开发企业应及时修缮。

第八条 业主与开发企业对验收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提出复验的一方承担。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对精装修房交付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年限按《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理、更换、赔偿等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投诉处理等方式,监督开发企业执行精装修房交付标准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的开发企业,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浙江取消精装房最新政策

浙江未取消精装房政策

截至目前,浙江省尚未出台取消精装房政策的通知或文件。因此,浙江省目前仍执行精装房政策。

4、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精装修标准

第三章 精装修材料采购和施工

第四章 精装修验收

第五章 精装修保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精装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精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精装修,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对墙面、地面、天棚、门窗等室内主要部位进行的装修。

第四条 精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满足消费者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 精装修标准

第五条 商品房精装修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提高标准。基本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铺设地板、瓷砖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墙面:涂刷乳胶漆或铺设墙纸;

(三)天棚:涂刷乳胶漆或安装吊顶;

(四)门窗:安装符合要求的门窗,并配有锁具;

(五)厨卫设施:安装符合要求的橱柜、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洁具等;

(六)其他:安装基本照明设施、开关插座等。

第六条 提高标准的精装修可以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更高档次的材料和设备;

(二)采用更精细的工艺和设计;

(三)提供更多的功能和配置。

第三章 精装修材料采购和施工

第七条 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精装修标准采购精装修材料。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具有合格证明。

第八条 精装修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精装修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施工规范。

第四章 精装修验收

第九条 商品房精装修竣工后,开发商应当组织验收。验收由消费者、开发商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十条 精装修验收应当按照精装修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合格的,开发商应当出具精装修合格证书。

第五章 精装修保修

第十一条 精装修保修期为二年。在保修期内,因精装修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精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精装修质量信息平台,对商品房精装修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对商品房精装修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